第二章 組織制度
來源:本站 發(fā)布日期:2020-04-08 點擊量:1080750
第十條 本社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社各個組織和全體社員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社組織分為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
社內實行分級領導。上級組織應當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社員意見,,下級組織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組織決議和決定,,按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
第十二條 本社各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是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其監(jiān)督,。各級常務委員會對同級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jiān)督,。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可以對下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進行屆中調整,。領導機構成員進行屆中調整須經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擴大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可以召開代表會議或全體委員擴大會議,,討論決定須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作為同級常務委員會和主席(主委)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本社組織發(fā)展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以科學技術界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的原則;堅持注重質量,、保持特色,、組織發(fā)展與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六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的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機構和崗位,明確部門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加強人員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和社的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上級組織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違反社的章程,,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檢查、改組領導機構的處分,。
對地方組織的處分,,須由上一級組織提出意見,逐級上報中央批準,。
對基層組織的處分,,須由上一級組織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省級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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